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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创业带头人的企业请于每月2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每月20号以后为科室审核材料、实地检查、考核认定、归档立卷时间,为保证工作效率、及时认定,请报送申请材料的同志多多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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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指导科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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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带头人企业条件及认定流程
一、申请条件
1、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自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年龄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当年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在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基础上,带动2人以上、30人以下新参保缴费人员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非当年注册企业,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需超过上年末职工总数30%(不少于3人)。
二、认定流程
1、社会保险费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企业:由县区就业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区就业经办机构负责向市就业经办机构申报材料。
2、社会保险费在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企业:企业经办人员直接向市级就业经办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①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自贸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一式四份);②《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③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⑥企业员工工资单及实际发放工资证明复印件;⑦社会保险费缴费完税证明复印件;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财务帐簿、对公帐户银行对帐单、纳税申报等材料;⑨经营场地照片三张(外部牌匾、内部办公环境、工作人员合影)。
上述材料齐备后,申报企业于每月20号前报送申请材料,创业指导科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及实地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于报送材料的次月起享受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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